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志選任辯護人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