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 方梓炎 相對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9年4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98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8年10月28日起至99年4月25日止,並應於期限屆滿時全額償還。詎借款人於清償期屆至後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1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1月2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龍東││877-11│建│99.00│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85│龍東段│大庄里2│住家用、│第一層:49.75│陽台:6.35│全部│││││877-11地│鄰龍庄街│鋼筋混凝│第二層:64.93│平台:6.35││││││號│146號│土造、二│屋頂突出物:│││││││││層│9.81││││││││││騎樓:15.18││││││││││總面積:13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