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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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聲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SURYADI( 蘇亞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本票及護照等資料,債務人應為「SURYADI」)。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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