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2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張漢明 債務人 楊清榮 (即 楊榮富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楊牡丹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榮玉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楊含笑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榮福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玉蘭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榮祝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馨樺 (即楊榮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