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謝英勳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 王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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