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債權人 黃信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本件債務人公司已有更名)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109年5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09年6月1日起算)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8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880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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