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978號債權人 謝連慶 即日材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款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㈡提出111年9月12日發票金額1,003,800元及111年10月25日
發票金額1,730,291元部分,除發票以外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提出債務人利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