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洪綉蘭 即 林洪綉蘭 代理人 黃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洪綉蘭 即 林洪綉蘭 代理人 黃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