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陳富子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被告 陳新傳 訴訟代理人 陳德安 被告 柯愫吟 (即 陳建豐 之承受訴訟人)
陳以恆 (即陳建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勝 陳家慶 陳家木 陳家興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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