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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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l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訴人 賴宗佑 被上訴人 郭昀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3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2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71,
51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
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