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25493││1月18日起││八八│││元│││││├──┼───┼─────┼──────┼──────┼───────┤│002│新臺幣│林玉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281070││1月18日起││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25493││1月18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林玉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81070││1月18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玉霞於民國103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30000元整,於民國104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3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225493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新臺幣281070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6563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