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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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環
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九十五年
度促字第二0三八七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
清償新臺幣九十七萬一千九百四十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該支付命令暨聲請
狀繕本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送達被告,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陸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載明請求之各項費用(租金、電
費、維修費)訴訟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
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