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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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39號聲請人台灣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和台國際物流│合作金庫銀行│96年3月15日│90,909元│BY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信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