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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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旻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旻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旻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旻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附表各編號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旻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日│104年12月10│104年12月27│105年3月8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花檢104年度│花檢105年度│花檢105年度│花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3│毒偵字第120│毒偵字第280│偵字第1798號│││號│號│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易字││││第42號│第66號│第201號│第2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1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2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易字││││第42號│第66號│第201號│第296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30日│105年7月18日│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