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 吳立千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5,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