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幸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原本暨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罰金12元」等文字,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罰金12元」等文字,應係「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之誤,此部份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裁定實質內容,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