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吳慧勤
曹祥法 江福湘 王博彥 孫信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彩雲楊蕙華周淑鐘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陸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計算式:14,600,000+6,091,666=20,693,1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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