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確認被告 李和美 與被告高雄市左營區翠華二期甲區管理委員會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被告間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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