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請人 姚峻獻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姚峻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在案,並核發100年執更崴字第1351號、100年執崴字第2461號之1執行指揮書,爰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而為聲請。若受刑人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職是,本件聲請人既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其前揭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