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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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偉誠 債務人韓民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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