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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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鄧小平 即 鄧昌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15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請提出可看出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4月11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