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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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國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一紙,其上未載到期日,尚難確認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故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