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告 胡登財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胡加 和原告與被告 胡加和 間確認分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