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原告 楊雅茹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李坤祥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坤祥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楊雅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郭韶旻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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