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113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法官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