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竹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華夏玻璃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8年5月5日│93,765元│JD0000000││││限公司 廖霞榮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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