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告 李春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詩旋 、 廖明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