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 李盛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李盛裕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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