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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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宇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5月、3月,經本院於111年4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後於110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