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號再審原告 徐泰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碧蓮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9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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