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林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靜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2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