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告 陳家軒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 律師(法扶律師)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9,43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80元(計算式:4,740×1/3=1,5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