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暉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盧懿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