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朱明健 被告 林玉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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