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一正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1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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