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000年度上更㈡字第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810號核准之法務部○○○○○○○○○(下稱武陵外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武陵分監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