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蔡韋 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蔡韋立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7日止累計39,781元未給付,其中37,630元為消費款;2,15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韋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6%│││6781元││12月2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蔡韋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30849││12月28日││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