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金上更(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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