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玟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18號、107年度偵字第第5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石玟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始終均自白犯罪,且無法定加重事由,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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