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二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5號上訴人 戴志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
陳啟弘 律師被上訴人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 被上訴人禎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俐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
高鳳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