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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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北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