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法九一矯字第○九一○○二八一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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