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死亡,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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