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六四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期內復犯偽證罪,經本院再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被告受刑人前揭本院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