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連培程 被告 李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冠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6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 連培程業 於113年9月2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連培程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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