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宣告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6月│5月15日│├────────┼──────────┼──────────┼──────────┤│犯罪日期│93.9.13前之96小時內│94.6.20至94.7.20│94.7月中旬某日至│││││94.7.22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41號│字第11942號│偵字第37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94年度易字第1562號│95年度訴字5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09│94.09.05│95.03.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94年度易字第1562號│95年度訴字511號││││││││├──────┼──────────┼──────────┼──────────┤││判決確定日期│94.09.05│94.11.02│95.05.08│├─┴──────┼──────────┼──────────┼──────────┤││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557號│執減更字第2557號│執減更字第2557號││備註│(95年度執緝字第│(94年度執字第│(95年度執字第│││312號)(已執畢)│11924號)(已執畢)│7032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竊盜│恐嚇│├────────┼──────────┼──────────┼──────────┤││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4月│2月│月15日│├────────┼──────────┼──────────┼──────────┤│犯罪日期│93.11.17│93.8、9月間│93.9.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36號│字第15736號│字第90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95年度訴字第3498號、││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63號│95年度訴字第3363號│96年度重訴字9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2│96.01.12│96.10.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95年度訴字第3498號、││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63號│95年度訴字第3363號│96年度重訴字924號││││││││├──────┼──────────┼──────────┼──────────┤││判決確定日期│96.02.05│96.02.05│96.11.25│├─┴──────┼──────────┼──────────┼──────────┤││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557號│執減更字第2557號│臺中地檢97年度││備註│(96年度執字第│(96年度執字第│執字第15141號之1│││2359號)(已執畢)│2359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強盜│││├────────┼──────────┼──────────┼──────────┤││原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宣告刑│,自首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3.12.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01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實││3103號││││審├──────┼──────────┼──────────┼──────────┤││判決日期│97.05.22│││├─┼──────┼──────────┼──────────┼──────────┤│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4760號││││││││││├──────┼──────────┼──────────┼──────────┤││判決確定日期│97.09.25│││├─┴──────┼──────────┼──────────┼──────────┤│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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