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0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進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 李沂倢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6年4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68頁)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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