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佩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佩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佩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5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
5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