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金雲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聲請付與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附表所示筆錄影本,並不得就該筆錄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訴訟」所需,需影印本件警詢、偵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及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案件卷內之所有本案相關「證人」及「被告」庭訊筆錄,請准予自費影印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基於相同法理,於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以將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證資料者,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被告獲悉卷内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就強制及加重強制性交部分判處罪刑後,被告就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提起上訴(強制部分撤回上訴確定),本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就該部份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查。聲請人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筆錄影本,業經敘明訴訟所需,可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筆錄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命聲請人不得就該卷宗資料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
受詢(訊)問人員筆錄名稱卷證出處甲○○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4己6、8己10頁戊○○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11己13頁代號:0000己0000之人(下稱丁)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14己18頁乙○○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19己22頁丙○○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23己26、41己43頁 郭建宏 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27己29頁甲○○、丙○○偵查筆錄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卷第41己44頁甲○○107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53己60頁甲○○、 劉崇勳藍志鵬 107年6月5日審判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117己128頁甲○○、乙○○、戊○○、丁107年8月7日審判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213己249頁甲○○、丁107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327己329頁甲○○108年3月26日審判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357己365頁甲○○、戊○○、丁108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453己457頁甲○○、丁108年6月4日審判筆錄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第477己489頁甲○○、丁108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第69己71頁甲○○、戊○○、丁108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第103己111頁甲○○109年2月20日審判筆錄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9號第137己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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