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第一欄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部分,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溫訓暖